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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静律师解答: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,则视为赠予。且时隔多年,再要求过户回来法z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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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杨某,被告张某,系父子关系。原告与被告母亲张某于1996年相识,1997年生下被告。1998年,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。同年,杨某以儿子张某名义出资购买了位于广园中路某602房。杨某认为,以被告名义买房,一方面是怕前妻纠缠,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其他债务纠纷被查封或处理自己名下财产。
2000年,杨某因刑事犯罪,被判处无期徒刑。2017年10月,杨某在减刑后被刑满释放。杨某向被告张某及母亲要求返还房屋时被拒,目前名下无房产,居无定所。2018年5月,杨某以张某为被告向白云法z院提起诉讼,以其出资购买房屋等为由,要求被告张某将房屋归还至杨某,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
法z院经审理认为,张某与广州某金庄置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17日签订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时才2岁多,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杨某作为其父亲代签上述购房合同且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行为,对张某来讲是纯获利行为,故该预售合同合法有效。
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张某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。现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,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,张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,现杨某主张确认该602房的所有权归其所有,并由张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过户的诉请于法无据,法z院不予支持。
考虑到杨某刚刚刑满释放,无生活来源,且居无定所,张某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,对父母具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希望张某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,使父亲老有所养,老有所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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